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和本级内部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不作为较多的,或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满意度较低的,可以约谈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内部执法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