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确认违法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邮政管理部门赔偿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行政执法过错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