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无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