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

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

不按照上级邮政管理部门部署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

不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违法拒绝受理举报或者对举报查处不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