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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符合本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有关事…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听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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