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符合本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有关事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中指定1名非本案件办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必要时可以指定1至2名听证员,并指定1名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办案人员、当事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听证主要内容。办案人员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听证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