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