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六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听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