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七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权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遵守听证程序。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