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

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意见和理由;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

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