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责令停产停业的; 吊销许可证的; 较大数额罚款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50%且在3万元以上的。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