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和作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对部分邮政用品用具进行监制,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公布。 第六条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的程序: 第八条 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或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生产监制证的企业名录。 第十条 境外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其产品进入我国邮政通信网使用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向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进网申请,并提供生产企业的注册、资信证明… 第十一条 进网审批证书为一(批)次有效,需再次进入邮政通信网使用的邮政用品用具,应重新办理进网手续。 第十二条 在邮政通信网上试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报送国家邮政局对其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专项核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在核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