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办理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的程序:

生产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明)及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申请表向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综合平衡情况,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邮政用品用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通知检测单位对申请监制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将产品的检测结果书面报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为检测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颁发生产监制证书。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和检测结果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