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具体条件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作出规定并公布);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
属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还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明。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具体条件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作出规定并公布);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
属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还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