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五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产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和作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对部分邮政用品用具进行监制,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邮政局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批准通过的生产单位名录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