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八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八条 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或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