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十一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十一条 进网审批证书为一(批)次有效,需再次进入邮政通信网使用的邮政用品用具,应重新办理进网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