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十二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监制 第十二条 在邮政通信网上试用尚未制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报送国家邮政局对其生产、销售、使用进行专项核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在核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