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并推进档案电子化。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归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违章等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不得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