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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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