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 二、 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 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 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 八、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九、 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第(四)项中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十一、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 十二、 在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十三、 删除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第(三)项。 十四、 删除附件3、4。调整原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作为修改后的附件3。 十五、 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第五十三条除外;将所有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