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组对申请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 第十一条 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注册登记延期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企业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