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八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