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以下简称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养殖、包装能力等;
水生动物信息:养殖和包装的水生动物品种学名、用途等;
监控信息:企业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的官方监控结果。
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以下简称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养殖、包装能力等;
水生动物信息:养殖和包装的水生动物品种学名、用途等;
监控信息:企业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的官方监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