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七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