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十三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企业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