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安全风险监控和疫病监测,制定进境水生动物年度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国内外相关官方主管部门或者组织通报的风险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现的问题等,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通…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记录进境水生动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及注册号、进境水生动物流向…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四十六条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收货人应当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进境水生动物隔离期间的养殖和防疫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检验检疫部门按照… 第四十七条 进境水生动物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收货人应当主动采取召回、销毁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收货人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检验检疫部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