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记录进境水生动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及注册号、进境水生动物流向等信息,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