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进境水生动物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收货人应当主动采取召回、销毁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收货人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责令收货人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