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检验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