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检验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