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未建立经营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场所中扣留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未建立经营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场所中扣留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