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口的;

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