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