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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十五条 进境龟、鳖、蛇、鳄鱼等爬行类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边境贸易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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