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