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七条 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第九条 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海关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