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

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