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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海关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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