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