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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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