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