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