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