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注册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管理制度文件;

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