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