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