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质检总局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