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