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质检总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